福建整治物业企业维护业主权益 小区公共收益收支应每季度公示
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福建省最新整治行动来了!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此次整治行动的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问题。
方案介绍,整治行动主要从规范公示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自查自纠、加大核查力度、坚决通报曝光、依法依规查处、加强协调化解等7个方面展开。
在规范公示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在坚决通报曝光方面,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对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结果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整改举措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并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形成违法必究、违规必查的监管态势,解决整治成效不明显问题。(记者 李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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