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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执行,这些与你相关的新规一定要看!

2022-01-02 17:41:52来源:新福建

  全国聚焦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

1月1日起执行,这些与你相关的新规一定要看!

  《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工会法完成修改 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完成对工会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责定位和工作制度,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

  新修改的工会法体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针对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新修改的工会法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援可免予经济困难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援助法从多方面规定便民服务有关措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惠民。

  一是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法律将“申请人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改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实行个人诚信承诺。二是创新便民服务方式方法。要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规定,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三是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品牌活动。

  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来源:澎湃新闻)

  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平均药价降幅超60%

  1月1日,新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实施,目录内药品总数达2860种,覆盖全部治疗领域。新增74种药品,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超60%,7种罕见病用药通过谈判方式进入新目录。

  在医疗保障制度上,国家一直在持续完善,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各类参保人员和主要外出人员。

  2021年,国家对新冠肺炎患者继续实行免费救治政策,新冠病毒疫苗和接种费用全部由医保和财政负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平均降价50%以上、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平均降价80%以上,累计减轻群众负担超过2500亿元。

  入住养老机构将受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护

  2021年12月30日上午,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在民政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2年1月1日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生效实施,意味着全国所有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将受到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护,所有的养老机构将受到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约束。

  会上,民政部还发布了8项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跌倒预防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等。

  “8项行业标准可以为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支撑,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也可以让老年人和社会各方了解机构服务,实现服务信息的有效传递,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李邦华说,8项行业标准将与《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同步实施,标志着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又迈进了一大步。

  李邦华说,今后将不断完善相应配套标准,持续推进养老服务安全工作。如加强行政检查,确保强制性标准生效落地,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各地以自评和专项检查为主要手段开展强标实施监督等。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地方关注

  山东医保卡跨省结算正式开通运行

  在前期已实现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省内和跨省住院联网结算的基础上,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医保卡跨省结算、普通门诊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正式开通运行。同时,为让群众在“一卡通行”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中更省心、更省事、更便捷,山东进一步改革,简化了异地就医政策,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医保卡跨省结算后,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仅可以在本省使用,也可以在外省(市)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刷卡支付相关医药费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既可用于支付在外省(市)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也可用于支付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经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同时,该省还降低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付比例。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由原来各市规定的不超过40%,统一调减为不超过10%;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跨省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不超过10%。

  重庆对7类低收入人口给予医保资助

  为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常态化帮扶政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重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将对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日前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

  重庆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方案》明确,过渡期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予以资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特困人员,该市按照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

  海南电动自行车1日起集中登记上牌

  2021年12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通告指出,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3月15日结束。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结束后,不再办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2022年3月15日之后购买的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南京市立法护佑流动人口

  要“服务”在先,让流动人口在南京“感受到家的温度”……2021年12月23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为总则、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45条,重点规范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权益保障。《条例》称,南京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为具有就业意愿的流动人口提供各项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

【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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