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8日
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做好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的工作部署,切实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先行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在榕就业创业台胞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我市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取得我市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无自有住房。
二、保障方式
坚持“租购并举”原则,分期分批向台胞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在榕就业创业台胞情况筹集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台胞配租,户型以45、55、65平方米为主。
(二)限价商品住房。通过选址新建或出让地配建方式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向在榕就业创业的台胞配售,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一)定期公布房源信息
市台港澳办、市房管局根据市国有房产中心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定期发布公告。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可作为申请主体,汇总企业、基地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项资料,集中向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
5.其他应交的材料。
(三)初审复核
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在规定受理申请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市台港澳办。
市台港澳办收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台协会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实施保障。
(四)实物配租
1.分配原则。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台胞工作地按就近原则进行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户型。如符合资格人数大于房源供应量,通过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配租。同时,积极探索宿舍型配租方式。
2.租金标准。参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若申请人符合人才标准,适用相关人才政策。
3.合同管理。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配租方案后,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违反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的,市国有房产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届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需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可参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租后监管
1.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台胞自住,承租人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无故长期空置。市国有房产中心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0〕49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如有违法违规使用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清退。退出或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台胞入住。
2.维护管理。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直接缴交至相应物业服务公司,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督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做好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维修和相关配套服务,提高小区居住品质。
四、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办法
(一)公布房源信息
市台港澳办、市房管局根据配售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公告。
(二)提交申请
限价商品住房按项目进行申请。申请人向其就业创业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
5.其他应交的材料。
(三)初审复核
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在规定受理申请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市台港澳办。
市台港澳办收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台协会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申请家庭购房意向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四)配售管理
1.销售价格。参照福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销售价格为市场备案价或市场评估价的70%。若申请人符合人才标准,适用相关人才政策。
2.组织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市国有房产中心的组织下,组织对应的准购家庭进行抽签(摇号)选房。
(五)售后管理
限价商品住房用于台胞自住,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10年的,可以向市场出售。符合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时经评估增值的,需缴纳增值部分50%的费用后转为完全产权;经评估未增值的无需缴纳该项费用可转为完全产权。增值部分计算方式为申请日市场评估价与购房人向开发单位或售房企业购买的初始购房价之间的差价。具体操作细则参照我市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台港澳办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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