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印发《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9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管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指导城市供水和节水,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本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逐步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商品林非国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生态公益林。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需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分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第六条 地下水开采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约型工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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