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200元
福州新闻网8月3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备受关注的《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0日上午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五类投放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这五类。市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物业有权监督责任区内的垃圾分类投放
《条例》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内公示。
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的工作有七项,其中重要的一项是监督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农村易腐生活垃圾直接还田
《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也进行了规范,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逐步实施电子联单管理
《条例》明确,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餐饮垃圾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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