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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电力设施保护常识

http://news.fznews.com.cn   2007-5-14 15:59:04   来源:福州新闻网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ll、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l、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八)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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