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话说民法典|单方出具保证承诺书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2022-12-07 09:14:59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男子安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男子张某借款50万元,约定2021年4月15日还款。安某请朋友曹某帮忙担保,并承诺“只是签个字”,无须曹某担责。曹某碍于情面,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为安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安某未能按期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和曹某还款。曹某抗辩称,其系碍于情面出具了承诺书,但并未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担责。曹某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吴子葳实习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曹某与张某虽未签订保证合同,但曹某以书面形式向张某出具承诺书,张某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曹某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马春林】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