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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条件设置不合理 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2-11-15 10:39:19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近期,市审计局在开展某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某项电梯采购业务中,乡镇政府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审计发现,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曳引系统拥有新型复合钢带曳引技术”“主机制动器载荷达到250%”和“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为原厂原品牌与整机同一品牌”等3项技术各加3分,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获得“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称号得1分等前置条件。上述技术或称号为中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具有,且前2项条款采用电梯制造商产品样册彩页作为得分依据,不具有专业性。

根据相关规定,市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将该事项移交县政府进一步核实查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截至目前,该县财政局出具政府采购信息监督检查公告: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因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中列举情形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恒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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