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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钱买房却被送进养老院,能向儿子要回购房款吗?

2022-11-07 11:05:50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老李有两个儿子。2021年,老李卖掉老房子,用售房款150万元和大儿子的50万元,买了一套新房子。新房子登记在大儿子名下,老李与已成年的大儿子约定,买了新房后和大儿子共同生活,大儿子应多尽赡养义务。今年,老李和大儿子关系恶化,大儿子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将老李送进养老院。心寒的老李能否向大儿子要回150万元购房款?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虽然老李和大儿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但结合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可认定双方事实上形成附带条件的赠与,即该笔150万元款项是以大儿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

因父子关系恶化,大儿子不再愿意和父亲共同居住,未妥善完成接受赠与时附带的义务,老李可以基于赠与的法定撤销权,要求大儿子返还相应款项,也可以基于附带条件的赠与协议,要求大儿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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