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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 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2022-11-02 08:49:52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甲和乙去年1月结婚。今年1月,甲的父母转账100万元至甲的账户,后甲用这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在甲、乙夫妻两人名下。今年11月,甲、乙感情不和,甲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在诉讼中提供了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该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该款项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对甲、乙夫妻双方的赠与。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其次,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本案的100万元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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