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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事释法|酒后挪车,也是酒驾!

2022-05-27 11:21:06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近日,罗源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据介绍,林某某今年1月底参加老乡聚会,饮酒后接到电话,对方告知其停放的车辆阻碍了其他车辆通行,要求其将车挪到其他位置。于是,林某某便驾驶车辆行驶了20余米后将车停靠在罗源县某路口旁。

林某某因酒后犯困,在驾驶座睡着。其间,林某某的车辆阻碍了姚某某的车辆通行,姚某某叫醒林某某,让其将车挪开。林某某仅将车辆往后倒了一米距离后再次睡着。姚某某随后报警,交警到场后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并依法提取林某某的血液送检。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6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审查,林某某酒精含量较高,挪车时间为当天晚上8时左右,案发时间段周边车辆人员比较密集,但林某某系接到挪车电话后酒后驾驶车辆,主观恶性比较小。于是,罗源县检察院对林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日前,罗源县法院判决林某某缓刑。

检察官说法:司法实践中,酒后短距离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形也经常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此,只要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危害后果。(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叶润林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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