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3日,台江区城管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某小区绿化树木被人为损毁。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该小区1号楼、2号楼中间绿化带内6棵树木修剪范围超过原树冠一半。经调查并询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承认是受小区物业处委托,对绿化带内的树木进行修剪。在修剪作业时,有业主为了采光,要求多修剪一些枝干。他们为了尽早完成修剪工作,贪图操作方便,粗暴作业导致树木过度修剪。对此,执法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睛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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