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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起施行 独生子女每年10天带薪护理父母

2017-01-23 17:21:05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的需要,经昨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都作出规定,还为独生子女作出“年满60周岁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的规定。

  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保障尤为重要。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赡养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是凸显的社会现实。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由老年人离婚、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拒绝赡养等问题比较严重。”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相关人员介绍,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益仍然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延伸性规定。

  条例就此重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首设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责任编辑:伊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