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入法 为好人护航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民法总则草案共作出126处修改,其中对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要担责,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规定。代表委员们认为,见义勇为入法,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让做好事者有了底气。
见义勇为入法 有利于匡扶社会正气
代表委员们认为,用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大亮点,显示了民法制度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匡扶社会正气。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见义勇为相关的内容,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见义勇为是有积极意义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很及时。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说:“此条规定非常好,让大家放心去助人、去扶摔倒的老人,有利于弘扬良好的道德风气。”
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让我们放心去救人
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对受助者造成伤害。全国人大代表李秋举例说:“比如病人在外突然疾病的时候,医护人员都会勇敢站出来救治,但在没有良好诊断和医疗条件时,可能达不到救助目的,造成伤害和救治失败。”
原先的民法总则 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中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此条规定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李秋认为:“这项修改建议,对鼓励和保护救助者及救助行为作出了规定,让我们放心去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