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闪婚两月即分居 15万元彩礼要退吗?
法院调解:女方分期返还5万元
近日,闽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闪婚”引发的离婚及彩礼返还纠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原告高某(男,1964年出生)与被告张某(女,1982年出生)均曾离异,202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高某被张某的“年轻漂亮”所吸引,仅一个多月后就登记结婚。婚前,高某向张某支付了15万元彩礼,并赠送价值16200元的金银首饰。
婚后,18岁的年龄差距导致二人在消费观念、社交方式等方面矛盾频发。共同生活仅两个多月后,张某便搬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
2024年8月,高某首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二人分居状态持续,关系未见好转。2025年10月,高某再次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优先组织调解。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向双方阐明: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官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特别是张某生活存在困难,耐心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历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返还彩礼5万元,以按月分期方式支付。(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翁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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