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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的112万元事故保险赔付全都收到了,要不是检察官帮忙,这日子还不知道怎么过呢!”近日,说起收到的赔付款,闽侯居民林先生满怀感激之情。原来,去年林先生幼子因车祸丧生,在闽侯县检察院等部门积极办理和沟通协调下,相关交通肇事案顺利审结,赔偿款也得以尽快赔付。
闽侯县检察院检察官为林先生(右3)及其家人送上爱心款。(闽侯县检察院供图)
据了解,2023年1月6日,车主李某某将名下小车交付张某经营的汽修店进行保养喷漆,次日一早,张某驾驶该小车从闽侯某村道前往喷漆房途中,因未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处于蹲姿状态的林先生5岁的幼子,使其当场死亡。
林先生经与张某、李某某协商后,由李某某第一时间向为该小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福建某保险公司报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免责条款第24条第三点规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主张本次事故属保险责任免除范畴,拒绝赔付林先生幼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闽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当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闽侯县检察院。4月下旬,林先生向闽侯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向承办检察官说明案件情况。检察官迅速调查核实,确定该案为交通肇事案件,林先生作为死者法定监护人主张死亡赔偿于法有据,赔偿责任应由肇事者张某独自承担。
检察机关还认为,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张某为完成服务合同约定将肇事车辆从维修场所开往车辆喷漆场所需经过的公共道路上,不属于“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事故,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依据免除赔偿责任。
在多次释法说理、促成和解无效的情况下,闽侯县检察院灵活运用各种手段,逐一对民事争议焦点进行证据补强,并积极与闽侯县法院交流探讨,就民事诉讼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同时引导林先生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款项进行计算并收集相关凭证原件,为起诉做准备。
当年7月21日,闽侯县检察院以张某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31日,林先生向闽侯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日,闽侯县检察院向闽侯县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10月7日,闽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林先生全部损失共计112万元。保险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12月20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在案件办理中,林先生及张某双方因案情绪激动,为避免发生过激行为,闽侯县检察院秉持“多问一句、多想一层、多做一些”的“三多”理念,办案检察官联合经办民警、村委会干部多次上门走访,平复两方情绪并积极释法说理,有效缓和双方矛盾。考虑到林先生已承受丧子之痛与诉累之苦多日,为尽快让其一家重拾正常生活,县检察院将相关情况向市检察院汇报请示。市检察院积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快审快结。二审判决生效后,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保险公司及时理赔,挽回被害人家庭损失,捍卫了司法公正、彰显了司法温情。
同时,针对林先生因案无法工作,致使家庭经济日益困难但又不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为展现司法温情,同时缓解林某某家庭生活窘境,闽侯县检察院全体干警为林先生一家募捐2万元善款。
据统计,2023年以来,闽侯县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9件,为83名特殊群体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钟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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