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未达成,预付款如何退?
定金?预订款?法院这样认定
在生意往来时,买卖双方经常通过支付定金来达成交易意向。为促成交易,卖方有时会附加“如谈不妥,定金可退还”的条款。那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买方提前支付的预付款该如何退还?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陈某因装修需要,到某商贸公司门店挑选石材。商贸公司测量后出具了报价及石材汇总表,并备注“定金先付5万元整;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陈某支付5万元,并通过微信留言“预订款,若无成交可退款”。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定金金额5万元,如后期方案谈不妥,可退款”。后陈某认为商贸公司报价过高,直接向第三方订购石材,并要求商贸公司退还5万元,因此引发诉讼。
原告陈某认为该款属于预订款,应当予以退还。被告商贸公司则认为,双方书面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而对于定金的返还仅作了“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之例外约定,该约定是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让步,不影响定金之属性;陈某未与商贸公司商谈即“跳单”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经审理,晋安法院发现双方对款项性质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原告支付时强调预订款“无成交可退款”,备注条款弱化了定金的担保属性;被告虽在书面文件中使用定金字样,但附加的“谈不妥可退”条款突破了传统违约定金的罚则。法院认为,双方对款项用途的真实合意更偏向于促成交易而非担保履约。据此,法院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返还陈某3万元。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宋锦秀)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