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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小区物业,被判赔偿18万元!

2024-08-11 19:01:16来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因小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延缓救援的案件,物业被判赔偿18万元。

基本案情

郑某某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8月1日晚间,郑某某与配偶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张某突发晕厥、意识丧失。20时46分,郑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20时59分救护车到达现场,21时10分物业管家接到业主电话后打开消防门,21时37分张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某认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门,耽误张某及时抢救,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等各项损失的50%,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

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关闭消防通道的方式进行管理,以避免消防通道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而影响通道畅通。但未派员在此重要通道口值守,在突发事件发生并危及业主生命健康权时,未能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排除妨碍,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救护车进入小区抢救病人、送医救治的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并非直接侵权导致张某死亡,因此对郑某某主张的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酌定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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