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补偿引发的低层诉高层相邻权纠纷案件。
位于鼓楼区的某住宅楼共有八层16户住户。为改善居住环境,该楼栋三至八层的12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并先后在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完成相关审批及手续。电梯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住在一层、二层的王女士、薛先生认为该电梯影响通风、采光,要求高层住户予以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争执不下,王女士、薛先生遂将三至八层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低层业主每户5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后,低层住户未能享受到便利,反而可能会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噪音、升值空间等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低层住户对于加装电梯带来的影响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考量案涉住宅楼市场价值、电梯涉及总户数、楼梯位置间距以及薛先生、王女士自行扩建等因素,最终,鼓楼法院判决三层及以上的住户向一层住户王女士支付补偿款共计6000元,向二层住户薛先生支付补偿款共计3000元。
目前,福州地区尚未出台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的指导性补偿参考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法官表示,该案通过横向比较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均年均可支配收入,以该小区所在地的楼价为基准,参考底层住户的房屋面积及楼层,以一定的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同时,法官提醒,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既是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解决小区居民出行困难的便民之事,亦是促进友好睦邻的舒心之举。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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