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关联企业交叉用工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经鼓楼法院查明,原告林女士于2021年1月入职福州云某公司。然而,2022年6月,福州云某公司以工作考核不达标为由,向林女士发送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决定于2022年7月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林女士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裁决福州云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72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福州云某公司向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9万元。但福州云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云某公司认为,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林女士存在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公司已提前一个月告知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而林女士表示,在入职福州云某公司前,自2012年3月起,其先后曾与五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五家用人单位与福州云某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等人员多重交叉任职的情形,公司之间存在极强的关联关系,且她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系统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10年4个月。
鼓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六家公司存在经营范围一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等人员多重交叉任职的情形。林女士在这些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在同一工作群中交流工作,使用的均是同一个OA系统以及同一个局域内网下的编程系统。因此,法院认为林女士的工作年限符合合并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福州云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9万元。福州云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义挺 卢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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