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后,他私自把女儿名下房产赠与自己,后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出售,女儿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2007年双方以女儿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女儿由王先生抚养,因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女儿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以1160万元价格出售房屋。
小王提出,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名下房产,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求父亲予以赔偿。
“卖房的钱不是我自己用。”王先生说,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儿留学,是考虑女儿利益的行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其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自己无奈出售涉案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提出,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而王先生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女儿的财产,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是为了女儿利益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房屋系小王个人财产;其次,王先生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小王名义处分其名下财产,未征求小王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小王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另外,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小王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令王先生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小王相应损失。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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