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今天(2月5日)发布公告,自2025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决定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
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
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2月6日起5年。
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决定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2月5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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