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单落地!券商这一业务正式展业,如何参与?
记者从业内获悉,12月4日(周三)起,14家试点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券商将正式展业,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可开户进行投资。
12月4日凌晨0点13分,广发证券成功落地首单跨境理财通业务,这也是券商首单落地的跨境理财通业务。广发证券表示,将持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打开跨境理财便捷之门,助力大湾区居民财富跨境配置。
周三起正式展业
11月1日,证监会官网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公告,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中金财富、国投证券、中信华南、国泰君安、华泰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申万宏源、中泰证券、兴业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参与跨境理财通的证券公司。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11月初以来,跨境理财通的相关界面已首批试点券商的APP里相继上线,预约开户通道也已上线。
业内人士称,随着参与机构从商业银行扩容至券商,“跨境理财通”迈入2.0阶段。这将利好券商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并加快其自身国际化布局进程。
广发证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跨境理财通”,一举“通三地”,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重大利好,“跨境理财通”业务首次在券商渠道放开试点,对券业在跨境财富管理业务上的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开放打开了跨境理财便捷之门,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分散化、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及投资品种,对于提供优质资产配置方案、提升投资者体验有较大助益。
11月27日,跨境理财通最新展业数据出炉,截至2024年11月26日24时,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净流出92亿元,北向通净流入2.54亿元。截至今年10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参与跨境理财通个人投资者12.54万人,境内银行通过资金闭环汇划管道办理资金跨境汇划金额952.16亿元。
带你看懂“跨境理财通”
小编整理了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常见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何为“跨境理财通”?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简称“跨境理财通”)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
简单来说,就是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跨境购买理财产品。
根据投资者居住地,“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2、跨境理财通和我们平时在金融机构买的理财产品有哪些异同?
跨境理财通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
“南向通”产品是指内地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包括了基金、债券和存款。
“北向通”产品是指香港和澳门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内地的产品,包括了存款、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
对于两地客户来说,产品发行主体、投资范围等方面,都和客户平时在本地金融机构买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
3、我是内地居民,想参与“南向通”(内地居民购买港澳投资产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2年;
3、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其中一个:
•最近3个月家庭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4、我是港澳居民,想参与“北向通”(港澳居民购买内地投资产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香港居民需符合: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居民需符合: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并经澳门金融机构认定为具备投资能力的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5、与其他跨境投资的品种有哪些不同?
以内地投资者为例,目前现有的可供内地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品种包括QDII基金、港股通基金等,均是通过内地或香港基金公司进行间接投资。
跨境理财通推出后,内地湾区居民可直接投资“南向通”产品,包括外汇基金债券、当地银行推出的定期存款、当地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等,投资范围更广阔。
6、跨境理财通用什么币种进行投资?是否占用个人的外汇额度?
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均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资金划转,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由于资金结算均使用人民币,因此不涉及占用个人的外汇额度。
7、会有额度限制吗?
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和“南向通”总额度为各1500亿元人民币。而个人投资额度则设定为300万元人民币,若是同时选择银行和证券公司两种渠道参与,则两个渠道各150万元额度。
8、投资“跨境理财通”安全吗?
首先,资金闭环管理。“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的跨境汇款只能在投资专户和配对汇款专户之间进行,汇款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即投资者在属地金融机构开立汇款专户,款项经闭环管道直达对应的投资账户。
其次,属地管理原则。大湾区监管机构明确投资者保障机制,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的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监察机构负责构建投资者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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