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最新标准发布”“最新酒驾标准更严格了”……
事实真是如此吗?
经调查考证,系对相关标准的误读。关于“酒驾醉驾”的判定,并不存在“新标准”。事实上,引发网友热议的是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月8日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文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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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误读,那么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呢?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呢?
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沿用的是早在2011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中的规定。
该标准中明确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所以,并不存在“新标准”降低了饮酒后驾驶的判定标准。
延伸阅读:
酒醉驾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如下:
饮酒驾车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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