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6·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被处理
记者11月23日从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四川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发生的“6·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双排座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超载机动车,追尾碰撞一辆正在等待信号灯通行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6月11日8时47分,四川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七彩乡村画廊路口,一辆双排座轻型栏板货车,追尾一辆正在等待信号灯通行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致双排座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受伤,4名乘员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9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成立了四川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四段“6·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
川A0YB04号轻型栏板货车(下称:“事故工程车”),虽为个人非营运车辆,但实际由四川风云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风云海工程公司”)以工程车辆长期使用。驾驶员余光全,经检验鉴定,体内检出乙醇成分,所送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川AW0715号牵引车/川AD460挂号半挂车(下称:“事故货车”)所有人均为成都万茂达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货车驾驶员马传文,经检验鉴定,体内未检验出乙醇等成分。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余光全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传文、余某跃、杨某兴、余某才、田某杰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调查报告称,该起事故直接原因系余光全醉酒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间接原因为风云海工程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疏于车辆及人员管理,工程车超载上路行驶,驾驶员醉酒驾驶,车内乘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同时,调查还发现万茂达物流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川AW0715号牵引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川AD460挂车尾部标志板总长度、尾部标志板表面陈旧性泥污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此外,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七分局(下称:“市交管七分局”)虽设置了主道禁止大型货车通行禁令,但暗查发现仍存在大型车辆未执行禁令标志通行现象,暴露出路面执法不严问题。
事故工程车驾驶员余光全,醉酒驾驶超过核定装载质量的事故货车,追尾碰撞前方停靠等待红灯车辆,造成4死1伤的较大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货车驾驶员马传文,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公安交警部门已依法对其处罚。
风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光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风云海公司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成都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万茂达物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问题,因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问题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移送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同时,责成成都市交管七分局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相关处理情况报成都市应急局备案。
(总台记者 黄鹂 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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