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2010年3月12日,唐某某的儿子宋某某被抓获。唐某某隐瞒了宋某某被逮捕的事实,前往正宁县粮食局替宋某某报到,并谎称其在外务工,暂时回不来,替其请假。2010年3月17日,唐某某替宋某某在银行办理存折,并将账号提供给正宁县粮食局用于给儿子造发工资,存折则由自己保管。2014年7月,正宁县开展“吃空饷”专项清理活动。同年8月,时任正宁县粮食局局长任某某在已知宋某某在监狱服刑的情况下,仍安排粮食局“零报告”,继续给宋某某造发工资。自2010年2月宋某某被安置,至2019年1月21日宋某某被开除,唐某某共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检方认为,唐某某采用编造虚假事由、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替宋某某到单位报到、请假,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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