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县委书记实施诈骗,他被抓!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河南警方协作函:请求协助抓获冒充河南某县委书记实施“引流”诈骗的违法嫌疑人袁某。乐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反诈中心快速反应,立即开展工作,于6月4日晚将违法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
经查,袁某在网上认识一位网友。该网友唆使其利用微信号冒充河南省某县委书记李某某实施“引流”诈骗,并承诺给予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袁某按照网友的要求, 添加受害人微信,在添加时谎称是河南某县委书记李某某,说有事要找对方。添加成功后,袁某以自己微信在单位备份了不方便交流为由,引导群众添加诈骗分子的QQ账号,为诈骗团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引流”,并从中获取好处费。
目前,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抚州网警巡查执法
据警方披露,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袁某把自己的微信头像改成河南某县委书记李某某的头像,微信昵称也改成“Li某某”。袁某在添加受害人微信时,也谎称是河南某县委书记李某某。
警方提示:“引流”诈骗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方式,犯罪分子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面对面扫码关注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引导被害人加入犯罪嫌疑人的微信、QQ群或其他小程序,后期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诈骗中的引流又分为地面推广引流和互联网推广引流,可以说,“引流”团伙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没有“引流”,网络诈骗集团就不能精准地实施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观八闽综合抚州网警巡查执法 、乐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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