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福州高新区交警大队联合上街分局属地派出所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当晚10时,民警在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华进行酒精测试时,其同席老乡蔡某清等人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挑衅,推搡执勤民辅警,阻挠现场民辅警依法执法,企图制造事端。现场民警迅速呼叫增援,大队随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并固定了相关违法人员的音视频证据。

为有力打击酒后滋事违法行为,大队报请支队批准,联合福州市交通管理局办案中心,于次日上午传唤涉案人员。在确凿证据面前,违法行为人蔡某清承认,当晚因酒后冲动且碍于情面,组织同席老乡到现场滋事、阻碍执法,企图让醉驾嫌疑人蔡某松逃脱法律制裁。
蔡某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蔡某清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其余人员因情节轻微、认错悔过态度较好,被予以训诫并书面悔过。
交警部门提醒,民警查处酒驾时,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执法,共同维护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者,阻碍执法是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和漠视,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更是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高新交警对于任何藐视执法权威的行为都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民警、辅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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