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件代发”石榴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明晰供货方、运营方及店铺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福州甲文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福建乙农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并收取技术服务费。此后,甲公司与四川丙供应链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达成合作,采用“一件代发”模式,由丙公司根据订单向消费者发送生鲜石榴货物。
合作期间,丙公司共发货1万余件,总计货款14万余元。因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丙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丙公司的石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消费者退货退款而触发了平台“仅退款机制”,造成仅退款损失9万余元;同时,大量差评导致店铺被封禁,店铺保证金5万余元被平台没收。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丙公司赔偿保证金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提供的石榴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是导致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法院认为,丙公司作为供货方,对产品质量负有首要责任,应对货款损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甲公司在选品与质量管控上未尽到合理把关义务,存在过错,承担30%责任。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店铺保证金损失,亦按上述比例划分。乙公司仅提供店铺技术服务,并非案涉合作协议相对方,也未参与实际经营,依法不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金钱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相互抵销。本案中,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所负债务均为金钱给付之债,法院依法予以抵扣。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3万余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黎明 刘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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