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3月31日讯(记者 阮冠达)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畅通市场主体退出路径,我国推出了简易注销公司的方式,以“信用承诺”替代“实质清算”,让市场出清更加便捷高效。然而,原本便利的好事,却成了部分公司逃避债务的渠道,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
原来,陈大强(化名)在安疗公司(化名)工作多年,在工作期间遭遇工伤,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实达成一致,陈大强便申请仲裁。经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安疗公司应向陈大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5万元,若安疗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调解协议,陈大强有权按人民币18.3万元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当日,安疗公司股东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承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并据此成功注销公司登记。因调解款无处主张,陈大强遂诉至法院,要求安疗公司股东对公司欠付陈大强的18.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满足‘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任一条件,经全体股东承诺,才可适用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闽侯法院法官表示,存在经营异常、股权冻结等情形时,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类似安疗公司作出不实承诺的,需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疗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判决安疗公司股东对公司欠付陈大强的18.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闽侯法院法官提醒,股东申请公司简易注销,虽无需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程序,但亦应审慎履行清算职责,并在注销时作出真实承诺;切勿因贪图便利或心存侥幸,承担承诺不实的连带责任。债权人也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交易对象的经营登记状态,若对方恶意注销公司,应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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