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3月24日讯(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王青山 郑佳淇)2025年2月,画框经营者陈某遭遇电信诈骗。骗子冒充中学老师,以订购画框为名,骗取陈某信任后诱使其“代付”架子床费用37000元,随后失联。该笔资金经鲍某银行卡转移。鲍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明知款项不合法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取现并交付上线,获利3000元。案发后,鲍某家属退赔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2026年1月,永泰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鲍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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