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至4月,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陆续接到12名原福建某有限公司职工的集体投诉,反映该企业因内部发展调整,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社保、医保等费用。该中心随即联合社保、医保及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主动靠前服务。经协商,截至2025年10月,12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纠纷全部化解,该企业为其中10名案前协商的职工补缴公积金共计25.65万元,为另2名案后协商的职工补缴公积金共计6万元。(记者 宋亦敏)
案例点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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