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成功调处一起旅游纠纷。据悉,杨某等两人支付给福州某旅行社2.4万元作为出国旅游费用,并在出团前三个月就将签证所需资料如实交付旅行社。而旅行社在两个月后才将电子版本的相关签证材料通过网络提交给领事馆,导致终止办理签证。在出行前一天,杨某才被该旅行社负责人告知拒签,并解除旅游合同。杨某要求该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该旅行社则以费用已经产生为由,依据合同约定,仅愿意退还不超过旅游团款40%的费用。双方争议较大。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旅行社迟延报送签证资料且未及时补充材料而导致电子签证审核终止,造成不能有效履行合同,应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诉求者杨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的主张合理合法。根据各项费用的性质以及综合案情实际考虑,执法人员积极沟通双方并组织现场调解,协调该旅行社退还诉求者2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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