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美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店内从业人员李某等3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该美容店安排未获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相关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点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徐敏)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