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县收到线索:该县某镇一村庄有人非法开展宗教活动。该县民宗局第一时间联合县公安局、属地乡镇等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调查。
据了解,金某某为外地人员,于今年到该村某佛教场所修行,并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经公安、民宗部门核查,金某某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且存在非法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该县民宗局已责令金某某停止活动。目前,金某某已认识到错误,并离开该村佛教场所。
□案例点睛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静欣)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