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福州某甲公司与福建某乙公司签署百鸟园展览合作协议,由某甲公司提供鸟类、某乙公司提供场地及人员。同年9月底,某甲公司员工林某在该项目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情况下,从某甲公司养殖场非法运输暗色锥尾鹦鹉80只、和尚鹦鹉150只、太阳锥尾鹦鹉40只、非洲灰鹦鹉20只和冠斑犀鸟12只至某乙公司百鸟园。经鉴定,涉案鸟类共计价值人民币380万元。
法院认定林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期间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无法追回,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条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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