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卫健委卫生监督员对辖区一美容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监督员对该美容店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询问核实,并同步调取该店营业执照、店铺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及会员管理资料等关键材料,最终确认该店自开业两个多月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便擅自营业。市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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