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杨某购买了福州顶斌置业公司开发的东江新苑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杨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为其开具了发票。2019年交房后,开发商通知杨某可拿材料办理不动产证,但杨某因为工作忙,一直未找开发商拿办证材料。2025年3月,杨某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证,登记机构告知杨某需要提交合同、发票、开发商盖章的办证申请表等。杨某去找开发商时,发现开发商办公场所已经关闭,上网查询发现开发商早已注销,因此面临材料不全无法办证的问题。
本案中,杨某因未及时从开发商处取得开发商盖章的申请表,导致无法按法定登记程序提交办理不动产证的材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未对商品房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但购房人仍应尽早办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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