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因主播私自换号引发的直播合作协议纠纷案件。
小洁(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2023年1月,小洁与光年公司(化名)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光年公司为小洁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由光年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为小洁提供相关培训、设备保障和运营推广服务;在合作协议期内,小洁只能通过光年公司指定的平台及账号进行直播,且不得无故停播。2024年6月后,光年公司发现小洁暂停使用协议签订的直播账号,私自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光年公司要求小洁继续履行协议,但双方协商未果。光年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小洁支付违约金64万余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洁与光年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小洁未经光年公司同意,停止指定的直播活动、私开账号进行直播,其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协议,但小洁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参考双方协议履行期间各自收益情况,综合考虑光年公司前期投入、直播流量、收益分配、双方收入等在案证据,最终,闽侯法院判决解除小洁与光年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小洁向光年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小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啟恒 赵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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