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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红肖像 商家道歉赔钱

2025-09-12 10:20:07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在“流量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知名博主的肖像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商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宣传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方某是一名日常穿搭分享博主,在抖音、微博等多个社交平台共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去年6月,方某发现黎某在其开设的网店中,未经方某授权,擅自使用了一张方某的肖像图片放在销售链接里。该链接已产生一定销量和评价。方某认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黎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黎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刊登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期7日,并依法酌定黎某赔偿方某损失2000元。另鉴于侵权图片已被删除,法院驳回方某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侵权的重要标准。商家在网店运营、广告投放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核心目的是提升商品吸引力、促进销售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对其营利目的的定性通常不存在争议。本案中,黎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商业性使用,故构成侵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义挺 金晶)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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