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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利益受损 业主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

2025-08-13 09:15:56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赖志昌

生活中,他人占用小区绿地、通道及其他共有部分的情况不少见,此时业主个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停止侵害?仓山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今年,某小区居委会在小区围墙外空地安装道闸设施以保障居民进出安全,业主郑某认为此举侵占小区地面停车位,遂诉至仓山法院,要求居委会停止侵占、拆除道闸并赔偿自己因无法使用停车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诉请针对侵犯业主共有权,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此类事项,需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但郑某无法证明起诉时已获业主大会授权或法定比例业主表决同意,并非适格原告,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例点睛

法官提醒,对于侵犯业主共有权的行为,小区业主可以经由小区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行使相关权利,如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曜辉)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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