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往来中,许多商家在签订合同时都习惯约定以买卖双方达成结算为付款前提。然而,一部分买家却选择在收货后以“未完成结算”为由拒付货款,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破局?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方迟延结算拒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某科技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供货商合作协议》,约定装饰公司向某科技公司采购智能家居设备,并约定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装饰公司在收到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款发票后,一次性支付扣除工程竣工结算金额3%的保修金后的工程余款。
次年,科技公司也向装饰公司供货,装饰公司于供货次月签收,其结算人员也签字确认了安装金额与到货金额。然而,装饰公司支付完部分款项后即未再支付剩余货款。科技公司多次催讨,该装饰公司只以“结算工作还未完成”为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的结算人员刘某已在《工程量计算书》中签字确认案涉项目的到货款及安装款,该项目货款总金额已经明确,科技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义务。装饰公司仅以未办理书面竣工结算的流程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货款。
仓山法院法官提醒,买卖合同约定结算条款本是为买卖双方确认交易细节,以此推动卖方支付货款而设立的,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里面的条款不该作为买方肆意拖延时间拒付货款的理由和依据,若卖方已完成全部约定的结算前置义务,买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完成结算。若以此为理由拖延,卖方也可及时收集证据,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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