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网店店主将他人社交媒体上的照片下载后,用于自家网店的商品宣传,因此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近日,闽清法院东桥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肖像权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据了解,小黄系一名时尚服装穿搭博主,从事模特拍摄,展示衣服的上身效果、介绍服装材质特点等。小黄拍摄完后将照片发布在自己的“小红书”作品中,为服装品牌方做宣传及引流。2024年间,小黄发现小史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在未经过小黄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小黄作为模特的照片作为网店服饰商品主页的宣传照。小黄认为,小史未经过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使用其发布的照片,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小史的侵权行为导致小黄的形象受损,对其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小黄将小史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小史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闽清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立即制作应诉材料并联系小史,对其释法明理,小史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表示已经在和小黄协商解决此事。最终,经过法庭干警的多次协调,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小黄申请撤诉。
法官表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网店店主未经当事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经营,侵权了其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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