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县粮储局检查发现某粮油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依据《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据介绍,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不仅是法律强制要求,更是保障粮食安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系统化记录与分析,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质量控制,为粮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粮食经营企业应当自觉完善档案体系,定期开展自查,对照法规要求检查档案完整性,加强员工档案管理,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点睛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购进粮食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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