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也未在场所的出入口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识,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3日内整改到位。
3个月后,监督员再次前往该诊所复查,发现该诊所未有效整改,仍然未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吸烟管理制度,也未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
该诊所存在未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未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情形,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案例点睛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巡查工作”的职责。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8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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