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17日在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严孟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4月17日上午,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按照“不抵触”原则,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上位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修正草案的个别文字提出修改意见。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认为,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已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7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审议结果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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