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推动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7日批准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此次修改有效衔接上位法,聚焦我市物业管理面临的突出难点问题,包括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收支负有公示和告知的义务等内容。
《决定》指出,物业管理实行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引导业主中的中共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推动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决定》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明确了乡镇街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召开、出具备案证明等方面的职责,并规定了村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依法予以协助、配合的职责。
回应群众反映的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决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公示、告知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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