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未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和训诫决定书,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经闽清法院查明,李某(男)与张某(女)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李某某现已满7周岁。李某长期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和教育李某某,便委托其父母代为照顾。李某的父母已逾七十岁,且居住地较为偏远,无法接送李某某上下学。张某虽待业在家,但认为李某未向她支付生活费,不愿意照顾和接送孩子上下学。
目前,李某某已达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但由于无人接送的问题迟迟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为解决李某某的失学问题,近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联合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及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依法向李某、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李某、张某及时送李某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对李某、张某发出训诫决定书,要求他们向法院提交悔过书,纠正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行为。(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叶道伟 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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