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商与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在以加盟商开设的加盟店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不再另行开设加盟店。但不久后,加盟商竟发现附近又出现一家同样的加盟店,故诉至法院。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涉商圈保护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认定餐饮公司违约。
经了解,徐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某餐饮公司授权徐某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在河北某县开设加盟店,期限3年,徐某支付加盟费498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第一年支付管理费3000元,第二、第三年分别支付管理费6000元。同时,约定徐某的加盟店商圈保护范围为两公里。
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相应费用并与案外人签订为期3年、租金10万元的房屋租赁协议。但不久后,徐某发现距离自己所租赁店铺地址直线距离约200米处,新出现一家同样的加盟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加盟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并赔偿损失。
经查,案外人开设的加盟店位于以徐某所租赁店铺地址为中心的两公里范围内。根据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徐某已在合同签订后45日将房屋租赁合同发送给某餐饮公司的员工。在某餐饮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徐某已依约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报备具体经营地址。截至起诉时,徐某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实际使用某餐饮公司的商标、技术、物资等经营资源。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某餐饮公司之后又与案外人签订加盟合同,已构成违约,徐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餐饮公司对于合同未能履行负有主要过错,应返还徐某已经支付的加盟费等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徐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书,某餐饮公司向徐某返还加盟费498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3000元,驳回徐某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某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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