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因出差期间未打卡、用人单位扣薪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2024年6月至8月,福州某公司员工张女士被派往外地参与建厂项目。由于当地网络条件有限,她无法通过公司要求的App打卡,但其间一直通过微信与负责人沟通工作进展,并提交了差旅报销票据。然而,返回公司后,张女士发现2024年7月、8月工资被大幅扣减。该公司表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汇编》中“未请假且无出勤记录超3天视为自动离职”的规定,张女士“43天未打卡”,所以不能支付全额工资。张女士认为扣薪不合理,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未对出差期间的考勤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而张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报销票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外地期间实际履行了工作职责。该公司仅以未打卡为由扣发工资,既不符合事实,也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台江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女士补发工资差额1.3万余元。(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董清 江紫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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